公务活动不应属于旅游活动 旅游者权益保护更上一层楼
2012-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赵超
⊙记者 梁敏 ○编辑 衡道庆
什么是旅游?这是我国首部旅游法应首先回答的一个问题。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定义范围。
旅游法草案一审稿规定,旅游是指自然人从事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等行为。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的旅游定义范围过宽,一些活动如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将旅游定义的规定与这部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合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二审稿中,旅游活动指我国境内的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
更值得一提的是,新的修订草案对旅游者权利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进一步充实了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以进一步充实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据悉,增加、完善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增加规定旅游者具有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等重要事项;二是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三是增加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四是增加旅游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保护旅游资源,改善旅游环境,修改后的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