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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期保荐
    代表人的公告
    2012-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54 证券简称:报喜鸟 公告编号:2012——048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期保荐

      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何永平先生、许春海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公开增发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中航证券决定授权保荐代表人阳静女士、苗巧刚先生接替担任公司2012年公开增发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间至2013年12月31日。(阳静女士、苗巧刚先生简历附后)

      本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阳静女士、苗巧刚先生。

      特此公告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阳静女士、苗巧刚先生简历

      阳静,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六年,曾经主持或参与了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开增发、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项目。

      苗巧刚,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经主持或参与了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公司收购亚星客车项目,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项目等。

      证券代码:002154 证券简称:报喜鸟 公告编号:2012——049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20号文核准,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6,3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185,000.00元。公司此次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11月28日全部到账,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2)第610058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801014160019152,截止2012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4118.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网络优化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店铺购置、店铺装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航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民生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航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应当配合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航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阳静、苗巧刚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民生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航证券。民生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民生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同时按该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民生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八、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航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航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航证券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