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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临2012-027

      转债代码:110022 证券简称:同仁转债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396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5亿元,本次发行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11.809亿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12年12月10日汇入本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开立的账号为01090365000120109040096的专户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2)第110ZA008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1090365000120109040096,截至2012年12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18,090万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入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建设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生产基地。

      公司如采用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保荐人。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东梅、段斌可以在开户行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内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