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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内幕交易推定落到实处细处
    2012-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四川圣达今年9月28日晚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由此停牌;上周五,公司公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同时声明由于公司股票在停牌前有异常交易,可能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重组有被暂停、终止的风险;同日股票复牌涨停。

      本次四川圣达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广安科塔,涉嫌内幕交易的是广安科塔股东董事施再麟。其妻陈雪通过施再麟的股票账户,在重组停牌前不到半小时内,下单6笔,其中有两笔买单没有成交,然后再追买,最终以每股 6.21 元至6.27 元的价格共买入成交7.5万股,买意异常急迫。而且,在下单交易的紧张时刻,陈雪与施再麟通话长达 141 秒。

      根据公告,陈雪自述购买四川圣达股票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前一日(9月27日)该股涨停,且9月28日下午成交量放大,为此拟跟做一波国庆行情。但四川圣达半年报每股亏两分,在数千只股票中,陈雪在如此巧合的时间,偏偏挑中这支亏损股做国庆行情,何以自圆其说?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始终是证券监管领域的世界性难题,应对利器就是“推定”。可喜的是,对内幕交易的行政认定,我国已基本引入了“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底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由监管机构承担行政相对人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方式适当向原告、第三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纪要》专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做了规定,如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或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内幕信息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等人员,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但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内幕交易的,法院可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在此案中,即使施、陈不算内幕知情人,至少也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密切关系”者,或因履职可知悉内幕信息。因此,根据种种异常和巧合,监管部门应可推定其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施再麟需为此提供证据自证清白。《纪要》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能提供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证据的,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为此,施再麟要撇清内幕交易嫌疑,首先应提供9月28日与其妻子的通讯记录,然后再进一步提供更多反证。但目前除当事人(施再麟)陈述外,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基于个人隐私并不知晓其通话及短信内容;假若两人通讯联系都谈及股票交易,内幕交易行为就铁板钉钉了。

      在对内幕交易刑事处罚上,举证责任倒置现在也被引入了。最高法、最高检今年5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均可被视作“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嫌疑人须自己举证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这样,部分举证责任推给了嫌疑人。另外,该《解释》还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构成“情节严重”内幕交易罪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获利在十五万以上即为“情节严重”。施再麟买入7.5万股四川圣达,如每股赚两元就可能触及上述红线;施再麟及陈雪承诺,将在四川圣达股票复牌后卖出、如有收益则归四川圣达所有,笔者认为这是明智之举。

      对此,也有学者担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能会伤及无辜。笔者认为,如不采取推定,多数内幕交易最终都可逃脱法律打击。采用推定原则,并非毫无根据的怀疑和认定,而是基于过于巧合的疑点,来合乎逻辑地推证。投资只要有足够理由反证,从短信、通话录音之类的原始记录,直到交易风格,足以排除嫌疑。伤及无辜的概率极小。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