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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2-04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26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50元/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总额43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44,095,652.54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390,904,347.4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1)第0275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中的“研发中心建设及新一代智能安防信息系统平台(NISSP)开发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漫达智能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漫达”。科漫达公司已于2012年11月19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科漫达公司(甲方)、兴业银行福田中心支行(乙方)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募投资金账号为【337080100100245125】,截止2012年【11】月【28】日,甲方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20,368,884.01】元,其中:20,365,399.26元为初始投资款,3,484.75元为初始投资款20,365,399.26元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及新一代智能安防信息系统平台(NISSP)开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投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捷顺科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捷顺科技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奇、马加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00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