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2012-039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26日上午在公司B楼2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徐征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董事范忠伟先生因故请假缺席会议);公司全体在任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9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86,028,64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2.9023 |
二、 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就董事会的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表决的结果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686,028,040 | 100.0000% | 0 | 0.0000% | 600 | 0.000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张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是:
“本所认为,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