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2—053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12月26日下午14:00时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召开。
由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40,185,144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6.21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0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42,203,649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2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公司董事长刘希模先生不能亲临主持,按照《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文侃先生主持会议。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董事刘希模先生、潘利群先生、阮庆革先生、王爱明先生,独立董事孙茂竹先生、刘守豹先生出差未能参加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胡仕林先生、秘勇先生出差未能参加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怡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议案序号 | 议案 内容 | 同意 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1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债发行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 882,204,891 | 99.98% | 69,202 | 0.01% | 114,700 | 0.01% | 通过 |
2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 882,156,591 | 99.97% | 46,200 | 0.01% | 186,002 | 0.02% | 通过 |
3 | 关于公司为沈阳首开盛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882,156,591 | 99.97% | 92,900 | 0.01% | 139,302 | 0.02% | 通过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玉栓律师、吴团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