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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2012-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64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管理人按照《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相关约定,委托山东潍坊拍卖行有限公司对公司16家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及应收款项进行拍卖,委托山东恒昌拍卖有限公司对公司管理人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持有的51,812,926股流通股股权进行拍卖,拍卖结果报告如下:

      1、潍坊优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山东海龙有限公司对潍坊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康富特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龙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龙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海龙麻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山东海龙沂星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凯利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潍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及相应应收款项,成交金额23,562,749.25元;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拍得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对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和山东海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相应应收款项,成交金额40,059,019.34元。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持有的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500万、2000万、6812926股流通股股权,买受人分别为:陈学东、孟祥龙、丁震,成交价款分别为:7500万元、6000万元、2180.13632万元。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字第1-8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截至2012年12月21日,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根据重整计划让渡的股票已分别划转至重组方及管理人的证券账户257,178,941股及51,812,926股。因部分出资人的证券账户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等情形,导致91,031股未划转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管理人已申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该部分出资人证券账户中相应价值的股票,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该未划转情形不会对债权清偿及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重整计划中载明的债权额及部分临时债权经确定后的债权额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权总额为2,244,824,976.53元。截至2012年12月26日,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直接清偿、债务置换、债务承担等方式实际已清偿的债权总额为1,976,307,616.78元(根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债权人应清偿金额为38,674,134.58元,实际偿还金额为30,000,000.00),尚有259,843,225.17元债权因债权人原因暂无法清偿,其对应的清偿资金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此外,与重整计划相关的其他事项也均已实施完毕。请求本院确认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规定的股份划转及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自2012年12月26日起,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职责终止。自2012年12月26日起,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已经完成,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确认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65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字第1-4号】(详见 2012 年11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公告编号2012-136),裁定如下:一、批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在该公告中公司特别提示,“由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本公司股票于2012年11月6日起继续停牌,在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完成后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根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公司全体股东需按《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出资人调整方案划转股份到管理人账户和重组方账户,公司分三次实施了股份的划转,截至2012年12月21日,山东海龙股东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股份已实际划转至重组方及管理人证券账户分别为257,178,941股及51,812,926股。因部分出资人的证券账户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等情形,导致91,031股未划转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管理人已申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该部分出资人证券账户中相应价值的股票,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该未划转情形不会对债权清偿及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产生实质性影响。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字第1-8号】,裁定如下:

      一、确认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第13.2.7条之规定“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裁定时向本所提出复牌申请。”,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批准公司股票复牌交易,复牌时间定为2012年12月28日上午9点30分。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