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决或是最终破解之道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九龙山的控制权之争逐步滑向“闹剧”。纵观以往的“双头董事会”案例,九龙山能否像*ST宏盛那样,通过司法途径确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让整场闹剧画上一个句号呢?答案是有可能的。不过,即使海航方面提出诉讼,要求确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也很可能因为股权转让纠纷案在审而遭到拖延,导致诉讼时间过长。因此,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考虑,司法系统需公正且有效率地对股权转让纠纷案做出裁定。
鉴于昨日李勤夫方面又发布公告,以九龙山董事会名义对海航系此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提出质疑,九龙山“双头董事会”格局已然确立。以往案例显示,一旦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出现“双头”格局,势必伴随公司治理的混乱、经营的荒疏以及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搁置。之前的*ST宏盛就曾出现过“双头”两方“对着干”的态势,一度不可开交,最后不得不通过司法裁定确定了一方股东大会的效力,才使得这一问题终于找到了解决途径。
因此,九龙山如果要避免“双头”事件扩大波及公司经营,维护投资者利益,势必要找到权威的解决途径,比如诉诸司法。
从法律规定看,尽管股东权利的行使并不因双方合同纠纷遭受限制,但是,李勤夫方面对上市公司现有的掌控,亦让这种权利无法真正“落地”。同时,且不讨论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与否,参考以往纠纷,公司股东在股权登记变更之后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亦时有发生。因此,有评论人士指出,完全不顾实际情况机械照搬法律亦是不公平的。“比如在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且股权登记过户完成之后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分红还款,这无疑就是利用法律漏洞的典型。”一位法律界人士如此向记者举例说明。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在双方对股东大会效力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效仿*ST宏盛通过司法系统裁定股东大会决议可能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不过,九龙山控制权争夺的实际情况相对于*ST宏盛亦有所区别。针对*ST宏盛股东大会效力纠纷的诉讼案件为单一案件的诉讼,仅针对当时股东大会现场的问题及其程序本身,矛盾双方并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而对比九龙山的此次股东大会事件,双方本就存在股权协议纠纷。这意味着,即使法院受理了某一方的诉状,要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也很可能因为股权转让协议案件在审而中止审理程序,等到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审理完毕之后再予以裁定。
其次,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并且单独就此情况进行裁定,也可能仅做出程序上的裁定。“由于针对目前的股东大会存在两份法律意见书,且都通过了监管部门的审核之后予以发布,不排除法院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认为如果上述文件手续都符合了交易所相关规定,由此都存在一定效力,这样的结果也无益于问题的解决。”一位律师向记者分析指出。
因此,结合九龙山控制权争夺纠纷的特点,即使相关方要求法院对股东大会的效力做出裁定,得到的结果也可能并不具有针对性。
假设在法院未审结上述案件期间,“双头董事会”情形持续存在,不仅无益于公司的发展,亦是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害。由此,提高审判效率,对上述案件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就显得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股权转让双方的利益,亦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