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12-03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前,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提交一项临时议案,即以不低于人民币13.6亿元的价格挂牌转让本公司所持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发集团”)23.66%股权,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适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就进行、完成和其项下的所有交易签署必要的文件、做出必须的行动,此决议案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审议批准。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28日(星期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举行。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本公司股份4,293,089,444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7,731,084,200股的58.24%。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6人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 5人 |
外资股股东人数 | 1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293,089,444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4,057,242,968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235,846,476 |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24%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5.04%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3.20% |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副董事长陈飞虎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次会议。
(四)本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本次会议6人;本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本次会议1人;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特别决议案的表决事项 | ||||||||
1 | 审议并批准本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的修改 | 4,293,089,444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是 |
普通决议案的表决事项 | ||||||||
2 | 逐项审议及批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并批准该协议项下本公司与中国华电以下关联交易及其年度上限,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对协议酌情修改,并在达成一致后签署该协议,并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完成其他必须的程序和手续 | |||||||
a、 |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购买煤炭及该持续关联交易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60亿元 | 1,122,027,591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是 |
b、 |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购买工程设备、产品和服务及该持续关联交易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5亿元 | 1,122,027,591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是 |
c、 |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供应煤炭和服务及该持续性关联交易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 | 1,122,027,591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是 |
3 | 审议并批准选举及委任苟伟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本届董事会结束时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苟伟先生作为本公司董事的薪酬。 | 4,279,691,444 | 99.69% | 13,398,000 | 0.31% | 0 | 0.00% | 是 |
4 | 审议并批准本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13.6亿元的价格挂牌出售本公司持有宁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66%的股权,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适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就进行、完成和其项下的所有交易签署必要的文件、做出必须的行动。 | 4,293,089,444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是 |
注:本次会议没有补充提案。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对于第2项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本次会议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