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A股600806 证券简称:昆明机床 公告编号:临2012-021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28日上午9:30时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本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兴先生主持,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代表及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举行之日,本公司总股本531,081,103股,其中A股390,186,29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3.47%,H股140,894,81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53%。
于股东大会日期,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就1项提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之股份总数为531,081,103股。
于股东大会日期,有权出席但只可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反对任何或所有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零。
4、本次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A、H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11月29日,截至12月7日公司收到的回复计算,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961,587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1.38%;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 人数(人) |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占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比例(%) | |
| 亲自出席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 | 2 | 191,995,687 | 36.15 |
| 其中:(1)A股 | 2 | 191,995,687 | 36.15 |
| (2)H股 | 0 | 0 | 0 |
附注.上述H股未委托大会投票。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1项提案,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特别决议案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中期票据;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 全体股东 | 191,995,687 | 100 | 0 | 0 | 0 | 0 |
| A股股东 | 191,995,687 | 100 | 0 | 0 | 0 | 0 |
| H股股东 | 0 | 0 | 0 | 0 | 0 | 0 |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计票、监票情况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刘和毕律师及本公司A股股东代表李振雄先生获聘为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人;公司监事邵里先生、公司核数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晓梅女士获聘为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
附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范围:本公司的投票结果须由执业会计师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只限于应本公司要求执行的若干程序,以确定本公司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本公司收集并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核数准则》、《香港审阅准则》或《香港其它鉴证业务准则》进行的审计鉴证工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不会针对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任何审计鉴证方面的意见或提供咨询。
四、律师见证情况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该所刘和毕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