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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建立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规可依
    2012-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证协发布实施《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梁伟

      

      证券公司建立或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有规可依。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向各证券公司下发《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下称《指引》),规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了解客户规则、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规则以及适当性评估规则等基本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即通常所说的“通道服务”,则不适用该《指引》。

      按照《指引》,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了解客户规则、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规则以及适当性评估规则等基本内容。

      在了解客户信息方面,《指引》规定券商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除客户姓名、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目标等必要信息,并对信息内容进行了细化描述。同时规定,客户应对所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更合理地配置证券公司在投资者适当性工作方面的资源,《指引》依据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方面的不同,将客户划分成为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除专业机构投资者外,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并具备一定投资知识或经验、向证券公司自愿申请成为的机构或自然人,也纳入机构投资者类别。

      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可制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确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与《指引》同时发布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列示了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可能涉及的要素内容,供行业参考。

      在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方面,《指引》从两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一是区分一般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要求证券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了解相应的信息。二是对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或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的金融产品时,如何了解产品信息做出规定。《指引》还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风险等级评估提供了参考方法。

      在适当性评估方面,《指引》规定了适当性评估的三项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投资品种和期限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

      《指引》还明确,当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的金融产品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时,应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客户进行评估。

      为确保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落实到位,《指引》还从制度、员工培训、考核激励以及保密、投诉处理等方面作出要求。

      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在运行模式、内控机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规定为基础,结合自身管理的实际需要完善和细化相关措施,进一步增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