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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的公告
    2012-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12-035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柏藩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通知,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本次计划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增持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柏藩及其一致行动人胡柏剡

      2、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2012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的公告》,

      实际控制人计划在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0.2%的股份。

      3、增持股份情况:

      2012年5月28日-2012年12月28日,胡柏藩、胡柏剡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的股票合计4,541,34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3%。其中,胡柏藩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的股票3,791,34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2%;一致行动人胡柏剡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的股票75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0%。

      本次增持前,胡柏藩及其一致行动人胡柏剡直接与间接合计控制公司412,343,76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80%。本次增持完成后,胡柏藩及其一致行动人胡柏剡直接与间接合计控制公司416,885,10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3%。

      4、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件,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5、胡柏藩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胡柏藩、胡柏剡、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12-036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 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0号文核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2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8.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987.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541.4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445.6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34号验资报告。2010年4月19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刊登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于2012年11月14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6000吨氨基葡萄糖食品添加剂项目”变更为“年产5000吨复合聚苯硫醚新材料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和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实施。

      2012年12月25日, 公司子公司浙江新和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乙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原三方监管协议自新协议生效之日起失效。

      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15667422,截止2012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19,784.4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00吨复合聚苯硫醚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永平、叶贤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