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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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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付账款情况说明的
    公 告
    2013-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铝业 公告编码:2013-001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付账款情况说明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预付账款的基本情况

    公司预付账款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款(主要是铝锭采购款)和设备、工程类采购款。2009年至2012年9月(以下简称报告期)预付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2年9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1年以内39,258.7298.6264,917.1799.368,848.8383.3711,877.3297.63
    1~2年524.971.32107.970.171,611.5415.18165.801.36
    2~3年-0.00160.300.2576.500.72100.890.83
    3年以上23.730.06147.190.2376.960.7321.730.18
    合计39,807.42100.0065,332.62100.0010,613.83100.0012,165.74100.00
    比上年末变动额-25,525.20 54,718.78 -1,551.91   
    变动幅度-39.07% 515.54% -12.76%   

    二、公司预付账款变动情况

    公司预付账款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款(主要是铝锭采购款)和设备、工程类采购款。报告期预付账款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2年9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
    原材料采购款8,895.8037,583.625,420.232,794.65
    其中:铝锭采购款7,854.5436,590.164,372.532,511.00
    设备预付款28,102.298,661.684,963.028,950.73
    工程预付款2,215.5414,404.650.34305.93
    土地预付款-4,591.06--
    其他593.7991.61230.25114.44
    合计39,807.4265,332.6210,613.8312,165.74

    公司2011年末和2012年预付账款余额增加较快,主要原因是公司2011年末预付3亿元铝锭采购款和实施募投项目所致。

    1、原材料预付款变动情况

    公司原材料采购款主要是铝锭采购款,公司采购铝锭主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在采购前一段时间或者订单日向供应商预付货款。东北地区缺少规模以上的电解铝生产企业,公司主要向东北地区之外内蒙古、宁夏、山东等省份采购铝锭。在途铝锭时间影响公司的预付账款余额。

    自2009年至2011年12月初,公司铝锭采购款未发生特别重大波动。2011年12月末为了取得集中采购的价格优惠,公司向铝锭供应商宁夏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协作)预付铝锭采购款两亿元,向沈阳超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超今)预付铝锭采购款一亿元,影响2011年末铝锭采购款达到36,590.16万元,随着该笔铝锭采购款陆续执行完毕,共采购20,779.86吨,公司铝锭采购款逐步回落。

    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核查认为:公司与宁夏协作和沈阳超今的交易真实,宁夏协作和沈阳超今向发行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有效。

    2、工程设备类预付款

    公司2011年末预付工程款和设备采购款增长较快,主要是实施前次募投项目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启动所致。2011年末公司在现有厂区的东侧新增18万平米土地,用于建设前次募投项目部分车间,同时启动在新厂区建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因项目总体投资额较大,影响2011年末和2012年各期工程建设和设备预付款金额增加,2012年上半年工程类预付款项陆续形成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工程预付账款持续回落。2012年2季度起公司开始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设备招标采购,影响设备类预付款增加。

    三、中介机构对预付账款的核查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的预付账款进行了详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预付账款发生额和各期末余额真实、完整,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及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的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通过核查,我们确认公司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公司核查期预付账款均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发生额和各期末余额真实、完整,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与宁夏协作和沈阳超今的交易真实,公司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预付账款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对预付账款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机制,但是公司目前预付账款余额仍保持的较高水平,仍可能存在供应商履约能力不足导致的履约风险,或者因供应商供货延迟形成采购风险,或者因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形成质量风险,或者因供应商合同欺诈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4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铝业 公告编码:2013-002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吉林证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吉证监发[2012]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真开展了落实现金分红制度的活动,现将贯彻落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

    201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完善,上述议案已于2012年7月3日经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政策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五)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九)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十一)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三)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十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1、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68.09%,具体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含税)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年度可分配利润
    2011年3,744.0014,170.4226.42%14,170.42
    2010年2,808.009,338.1030.07%9,338.10
    2009年0.005,358.900.00%5,358.90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年均净利润的

    比例(%)

    68.09%

    2、公司最近三年实现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1)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5,358.90万元,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到位,为满足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所需资金要求,2009年度当年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日常流动资金周转及固定资产投资。

    (2)公司201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9,338.10万元,扣除当年现金分红2,808.00万元后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为6,530.10万元。2010年度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主营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公司201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14,170.42万元,扣除当年现金分红3,744.00万元后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0,426.42万元。2011年度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投向201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文件的要求落实了现金分红的相关事项。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1 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