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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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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财政补贴及其他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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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参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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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近期取得土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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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2013-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3-001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2年12月31日召开,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日常关联(连)交易调整的议案。

      同意全资孙公司上海克隆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隆公司”)与上海复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物业”)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克隆公司向复星物业出租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徐汇区宜山路1289号、面积为778.5平方米(包括原已出租的519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月租金为人民币94,007元。

      同时,同意克隆公司与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地集团”)原签订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至2012年12月31日终止,即克隆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向复地集团出租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徐汇区宜山路1289号、面积为519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由于复星物业、复地集团与公司同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复星物业、复地集团系公司的关联(连)人,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连)交易。

      本次关联(连)交易经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由于公司董事陈启宇先生、郭广昌先生、汪群斌先生、章国政先生在复星集团任职,故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连)董事陈启宇先生、郭广昌先生、汪群斌先生、章国政先生需要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五名董事(包括四名独立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3-002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连)交易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日常关联(连)交易调整情况(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关联(连)交易”):

      (1)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或“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克隆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隆公司”)与上海复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物业”)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克隆公司向复星物业出租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289号、面积为778.5平方米(包括原已出租的519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月租金为人民币94,007元。

      (2)克隆公司与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地集团”)原签订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以下合称“《复地租赁协议》”)至2012年12月31日终止,即克隆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向复地集团出租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289号、面积为519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2、本次关联(连)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连)交易系关联(连)方因日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持续租赁,关联(连)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本次关联(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一、 日常关联(连)交易调整概述:

      (一)根据克隆公司与复星物业原签订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由克隆公司向复星物业出租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289号、面积为519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月租金为人民币62,672元,租赁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

      现因复星物业实际经营需要,复星物业拟扩大承租面积。经双方协商,2012年12月31日,克隆公司与复星物业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克隆公司向复星物业出租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289号、面积为778.5平方米(包括原已出租的519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月租金为人民币94,007元。

      (二)根据克隆公司与复地集团原签订的《复地租赁协议》,由克隆公司向复地集团出租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289号、面积为519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月租金为人民币62,672元,租赁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

      现因实际情况,复地集团自2013年1月1日起拟不再承租上述物业,经协商,双方同意《复地租赁协议》至2012年12月31日终止。

      由于复星物业、复地集团与公司同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复星物业、复地集团系公司的关联(连)人,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连)交易。

      本次关联(连)交易经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由于公司董事陈启宇先生、郭广昌先生、汪群斌先生、章国政先生在复星集团任职,故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连)董事陈启宇先生、郭广昌先生、汪群斌先生、章国政先生需要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五名董事(包括四名独立董事)参与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管一民先生、韩炯先生、张维炯先生对本次关联(连)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连)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连)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1、复地集团:

      复地集团于1998年8月13日成立,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9楼,法定代表人为张华。复地集团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及以上相关行业的咨询服务。复地集团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586.1237万元,其中,复星集团和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复地集团发行在外总股份的99.05%。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复地集团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192,01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873,334万元;2011年度,复地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015,333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62,562万元。

      根据复地集团管理层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12年9月30日,复地集团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923,55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933,416万元;2012年1至9月,复地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18,313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72,698万元。

      2、复星物业:

      复星物业于2006年10月20日成立,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平。复星物业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复星物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26万元,其中,复星集团出资人民币13,626万元,占100%股权。

      经审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复星物业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5,06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4,882万元;2011年度,复星物业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819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4万元。

      根据复星物业管理层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12年9月30日,复星物业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3,37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3,062万元;2012年1至9月,复星物业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62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820万元。

      三、关联(连)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连)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连)交易系关联(连)方因日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持续租赁,关联(连)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本次关联(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管一民先生、韩炯先生、张维炯先生、李民桥先生就本次关联(连)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证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关联(连)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连)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