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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森林资产购买之筹划事项的公告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季度工程中标情况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解金属锰生产线复产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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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海XINHAI”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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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2013-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3-0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38号)《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南达光电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你公司与南大光电7月18日在向我会提交的关于南大光电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如实说明,亦未在南大光电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1月30日前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