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秦岭水泥 编号:临2013-001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拖欠公司货款时间较长,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将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西安分公司”)及其设立单位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诉讼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公司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555,344.4元,其中:货款10,447,023.73元,利息1,108,320.67元。
二、 诉讼受理、裁定及财产保全情况
铜川中院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2)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受理上述诉讼。案件受理后,被告对管辖权提起异议,铜川中院于2012年7月23日做出(2012)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依法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12年12月24日做出(2012)陕立民终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公司接到该裁定后,依法向铜川中院申请对被告(保利西安分公司及保利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68万元。铜川中院受理本公司的保全申请后,于2012年12月27日做出(2012)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或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168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㈠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㈡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
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立民终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书》;
㈣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3-1号)《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