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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3-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3-001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2012年11月27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天源(马鞍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马民二初字第00113号),立案受理贸易公司与上海兴扬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扬仓储”)关于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系贸易公司无法提取存放于兴扬仓储货物后,采取法律手段主张货物权利,保护公司利益的行为。详见2012年8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货物存在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二、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钢天源(马鞍山)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野

      被告:上海兴扬仓储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图们路6号907室

      实际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249号

      法定代表人:何冠中

      (2)案件起因

      贸易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30日、2012年5月31日、2012年7月2日分三次向上海金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舆商贸”)购买热卷1,599.962吨(价值人民币6,719,840.40元)、热卷1,873.322吨(价值人民币7,867,952.40元)、螺纹钢1,510.500吨(价值人民币6,344,100.00元)。由金舆商贸将货物运至兴扬仓储仓库交货,由兴扬仓储向贸易公司出具仓单。

      2012年6月1日,兴扬仓储向贸易公司出具入库单,将热卷1,599.962吨储存在宝杨路仓库L23库位。2012年6月1日,兴扬仓储向贸易公司出具入库单,将热卷1,873.322吨储存在宝杨路仓库L28、L40库位。2012年7月2日,兴扬仓储向贸易公司出具入库单,将螺纹钢1,510.500吨储存在宝杨路仓库L35库位。

      随后,贸易公司多次向兴扬仓储要求提货,然兴扬仓储至今仍未向贸易公司履行交货义务。

      (3)诉讼请求

      1、判令兴扬仓储向贸易公司交付位于兴扬仓储宝杨路仓库L23库位的热卷1,599.962吨(价值人民币6,719,840.40元);

      2、判令兴扬仓储向贸易公司交付位于兴扬仓储宝杨路仓库L28、L40库位的热卷1,873.322吨(价值人民币7,867,952.40元);

      3、判令兴扬仓储向贸易公司交付位于兴扬仓储宝杨路仓库L35库位的螺纹钢1,510.500吨(价值人民币6,344,100.0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兴扬仓储承担。

      三、案件判决情况

      2012年12月31日,兴扬仓储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缺席审理本案。

      2013年1月4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2〕马民二初字第00113号),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上海兴扬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钢天源(马鞍山)贸易有限公司交付仓储的热卷1599.962吨、1873.322吨,螺纹钢1510.5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459元,由被告上海兴扬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1)2012年5月24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贸易公司与宁波耀盛铝铜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耀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31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2)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判决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诉讼执行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2〕马民二初字第00113号)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马民二初字第00113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