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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3-001】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会议于2013年1月11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李福忠先生

      6、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282,23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46.16% 。

      7、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选举王治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282,23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282,23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