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北方创业 公告编号:2013-002号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乔绪德先生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结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国信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黄涛先生接替乔绪德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黄涛先生和周志林先生,持续督导期至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保荐代表人黄涛先生简历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黄涛先生简历
黄涛先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光大证券并购部,曾从事深圳华强IPO、中兴通讯IPO、深南光配股、TCL通讯配股、德尔家居IPO等项目;曾从事中国华闻事业发展总公司收购燃气股份、新加坡佳通收购桦林轮胎及桦林轮胎重大资产重组、德国欧司朗收购佛山照明、香港汇科对深深宝要约收购等并购项目。
证券代码:600967 股票简称:北方创业 编号:临2013-003号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货车运输分公司签订了C80铝合金型运煤专用敞车供货合同(1500辆,合同总价为99,750万元)。
合同类型:销售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签字后生效
合同最迟交货期限:
合同分两个批次交货。第一批次750辆:2013年2月交货150辆,3月交货350辆,4月交货250辆,第二批次750辆交货期限以货车公司通知为准。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上述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9,750万元,将为公司贡献营业收入约85,256万元。合同履行对公司2013年度资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目前无法测算,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合同决议情况
按照《公司章程》,本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评审和决策。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通过投标的方式,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货车运输分公司签订了企业自用货车购置供货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99,750万元。本合同涉及车型为C80铝合金型运煤专用敞车,中标数量为1500辆。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货车运输分公司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1088.HK、601088.SH)的下属分公司,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家铁路自备货车运输企业,主要负责神华集团自备铁路货车的运输组织、检修维护和配置管理,是神华矿、路、港、电、化五位一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主要合同条款
1、基本条款:
车辆名称及数量:C80铝合金型运煤专用敞车(1500辆)
金额:人民币99,750万元
合同最迟交货期限:
C80铝合金型运煤专用敞车供货合同:2013年2月交货150辆,3月交货350辆,4月交货250辆,剩余交货期限以货车公司通知为准。
2、付款条件:
第一批次
(1)首次付款
合同签订生效后三十天内,买方将合同总价60%的预付款以电汇方式给卖方。如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首次付款并同时又未见到买方合理的解释,卖方有权暂时停止车辆生产,所引起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同时卖方按迟付预付款时间相应延长交货周期。
(2)交车付款
买方收到车辆及相关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交车辆货款的30%。
(3)质量保证金为该批次货款的10%。该批次全部车辆交付一年后,经买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批次:
买方通知卖方第二批次交货进度时,支付该批次车辆货款的60%,卖方收到车辆及相关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该批次已交车辆货款的30%;质量保证金为该批次货款的10%。该批次全部车辆交付一年后,经买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铁道部现行技术标准、技术政策和本合同技术规范执行。本次招标采购的车辆是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按铁道部发放车号涂打。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行车事故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卖方进行赔偿。
按照铁运【2006】73号文件要求,由卖方采集并上传新造车全部数据。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两项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9,750万元,将为公司贡献营业收入约 85,256万元。合同履行对公司2013年度资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目前无法测算,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的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合同双方履约能力良好,不需要政府信用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2、合同履行中无可预见的重大市场、政策、法律等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件及附件。
特此公告。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