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3-00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96,460,0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18日(星期五)。
一、本公司新股发行和股本状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893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80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8]109号)同意,于2008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8,008万股,上市时股本总额为10,688万股。
2010年3月27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6,88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该方案于2010年4月16日实施,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60,320,000股。
2011年9月16日,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2011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60,32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本10股,该方案于2011年9月27日实施,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20,640,00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20号)《关于核准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4,191,860股新股。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6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6,426,51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1年12月28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36,426,517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后公司股本增至357,066,517股。
2012年4月6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57,066,51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该方案于2012年4月20日实施,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35,599,775股。
2012年7月9日,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行权,本次行权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35,599,775股变更为541,501,975股。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541,501,975股。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96,460,000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自然人股东陈志勇、陈志程、陈云岚、陈耿生、刘国川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股东陈志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2、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此外,无其他特别承诺事项。
4、经核查,截止本公告出具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的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投资限责任公司、陈志勇、陈志程、陈云岚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承诺,上述各项承诺均处于严格履行中。
5、经核查,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未对上述股东提供担保。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96,4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747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5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限售股份 持有人全称 | 持有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 1 |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27,891,934 | 211,500,000 | 公司控股股东;详见说明1。 |
| 2 | 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42,282,000 | 42,282,000 | 公司第二大股东。 |
| 3 | 陈志勇 | 35,478,000 | 35,478,000 | 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的弟弟。 |
| 4 | 陈志程 | 5,400,000 | 5,400,000 |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的弟弟。 |
| 5 | 陈云岚 | 1,800,000 | 1,800,000 | 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的哥哥。 |
| 合计 | 312,851,934 | 296,460,000 | / | |
说明:
1、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持有并经历次权益分配变更后的股份;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陈发树先生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上市首日起限售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本次尚未流通。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 增加 | 减少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328,260,876 | 4,050,000 | 296,460,000 | 35,850,876 |
| 1、国家持股 | 0 | 0 | 0 | 0 |
| 2、国有法人持股 | 0 | 0 | 0 | 0 |
| 3、其他内资持股 | 323,779,890 | 0 | 296,460,000 | 27,319,890 |
|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270,173,934 | 0 | 253,782,000 | 16,391,934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53,605,956 | 0 | 42,678,000 | 10,927,956 |
| 4、外资持股 | 0 | 0 | 0 | 0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0 | 0 | 0 | 0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0 | 0 | 0 | 0 |
| 5、高管股份 | 4,480,986 | 4,050,000 | 0 | 8,530,986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13,241,099 | 292,410,000 | 0 | 505,651,099 |
| 1、人民币普通股 | 213,241,099 | 292,410,000 | 0 | 505,651,099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0 | 0 | 0 | 0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0 | 0 | 0 | 0 |
| 4、其他 | 0 | 0 | 0 | 0 |
| 三、股份总数 | 541,501,975 | 296,460,000 | 296,460,000 | 541,501,975 |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新华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承诺;新华都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新华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