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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2013-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3-001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济参考报》刊载名为《庞大集团被指合同欺诈遭集体投诉》的报道和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播出的《经济信息联播》节目中名为《庞大汽车欺诈迷局》的报道

      ●经公司核查,《经济参考报》和中央电视台报道中的“诱骗购车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国家明令禁售车辆充当正规车辆销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报道均不符合事实。

      一、传闻简述

      本公司注意到,互联网上有《经济参考报》于 2013 年 1 月 14 日刊登的题为《庞大集团被指合同欺诈遭集体投诉》一文,该文报道了范朝善、田春禄、胡小刚、贾宝芝等客户及范忠典投诉庞大集团诱骗购车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国家明令禁售的车辆充当正规车变相销售、销售部分车辆被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搜狐网、腾讯网、人民网、和讯网等多家网站对该文进行了转载。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于2013年1月15日21时播出的《经济信息联播》节目中,以《庞大汽车欺诈迷局》为名,对白海涛、吴培全等客户及范忠典投诉的事情进行了报道。

      公司在获悉上述报道后,董事会立即对相关报道涉及的客户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报道所涉及客户的投诉问题均不符合事实,本公司在业务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欺诈等行为。

      二、澄清声明

      关于报道中所涉及主要客户与本公司业务关系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1、关于河南地区的范朝善客户:其与范进中、石宝伟、杨百恩、范红光五人于2011年2至4月从本公司下属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中国重汽集团生产的卡车88辆,因未正常还款,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被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关于客户投诉中出示的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冀质司(2012)质鉴字第026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公司是汽车经销企业,对于客户反映的车辆质量问题无法评价。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本公司接到客户反映后第一时间向生产厂家中国重汽集团进行询问,该公司表示两辆鉴定车辆是其生产,不存在假冒问题。鉴定机构认定假冒伪劣产品的主要理由是发动机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许可证,中国重汽集团已经提供了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本公司已经督促生产厂家尽快申请鉴定复议。上述客户未将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交法院。

      2、关于河北地区的胡小刚客户:胡小刚等22人于2011年8月从本公司下属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卡车100辆(其中胡小刚购车5辆),因未正常还款,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被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经当地政府主持,双方于2012年5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约定胡小刚等客户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正在履行之中。

      3、关于内蒙地区的白海涛客户:其于2010年3月从本公司下属公司采购卡车3辆,因未正常还款,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消费信贷合同,被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2011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白海涛偿还我公司代偿银行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正在执行过程中。

      4、关于内蒙地区田春禄、吴培全客户:本公司已经于2012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中予以披露说明。

      5、关于山西地区的贾宝芝客户:其于2007年11月从本公司下属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卡车1辆,因未按时还款,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消费信贷合同,被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2010年12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贾宝芝给付本公司车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

      6、范忠典、肖春二人没有与本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不是本公司客户,与本公司没有法律关系。

      三、其他说明

      1、关于本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说明:

      本公司已经于2012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中予以披露说明。

      2、关于本公司销售产品质量的说明:

      本公司已经于2012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中予以披露说明。

      3、对本公司投诉的客户,均为欠款客户,双方纠纷都已经过法律诉讼程序或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程序,本公司将尊重并执行诉讼结果。

      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16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3-002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协商拟成立合资销售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正在与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进行协商,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销售公司”),负责进口斯巴鲁(SUBARU)品牌汽车,向品牌经销商批发及零售斯巴鲁品牌进口车,并负责汽车零部件的进出口、批发业务。

      目前,双方就拟成立合资销售公司事宜,正在协商洽谈中,最终条款和条件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尚未就合作问题签署任何法律文件,能否最终达成一致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双方协商的进展情况履行后续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