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于2010年2月10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泰估值优势基金”或“本基金”)的封闭期将于2013年2月18日到期。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刊登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到期的提示性公告”。
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继续存续,并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转换规则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封闭期届满后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一)转换基准日
转换基准日为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即2013年2月18日。
(二)转换对象
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
(三)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转换公式如下:
估值优先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数×T 日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进取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数×T 日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T日指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即2013年2月18日。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T 日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四)转换费用
本次基金份额转换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统一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五)转换后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到期转换遵循原系统登记的原则,即份额转换前后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不变。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的场外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份额,在完成封闭期到期份额的转换后,转换得到的场外国泰估值优势基金份额仍将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估值优先、估值进取份额,在完成封闭期到期份额的转换后,转换得到的场内国泰估值优势基金份额仍将登记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封闭期到期转换完成后,投资者可在国泰估值优势基金开放日办理国泰估值优势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托管业务。投资者办理国泰估值优势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场内代销机构”)。投资者办理国泰估值优势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本基金销售机构请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托管在不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估值优先、估值进取份额,转换完成后,须将转换得到的国泰估值优势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代销机构,或者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销售机构,方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三、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不变。基金的投资比例遵守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投资比例限制。
四、重要提示
1、为保证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份额转换期间的平稳运作,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停止办理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2、封闭期到期后,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本基金将更名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转换基准日后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届时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