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3-003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10连云债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发行的2009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0连云债/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月25日支付2012年1月25日—2013年1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连云债
3、债券代码:122044
4、发行总额:人民币6.5亿元
5、票面金额:100元/张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7、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债券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且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0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0年1月25日。2011年至2015 年间每年的1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3年每年的1月25日。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5年1月25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3年1月25日。
11、债券信用等级: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2012年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情况
1、利息:根据《2009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2012-2013计息年度债券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0连云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13年1月24日
3、付息日:2013年1月25日
4、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连云债持有人。
三、本次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10连云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2012-2013计息年度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四、利息的税务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0连云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10连云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0连云债的居民企业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0连云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办理。
五、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宏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庙岭港区港口四路8号
联系人:刘坤、高雅堃
联系电话:0518-82387588、0518-82389262
传真:0518-82389058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人:李文涛、周绪凯
联系电话:010-63081117
传真:010-63081071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