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中宝拍卖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贤成矿业 公告编号2013-009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中宝拍卖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26日和10月1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字第233、2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晓敏、吴李彬与被执行人我公司、黄贤优、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司法冻结了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梅州市联维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维亚”)66.844%股权和大柴旦粤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化工”)100%股权(详情请见公司《2012-059号公告》)。
日前,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就上述两个案件执行拍卖(详情请见公司《2013-008号公告》),为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让参与此次拍卖的机构和个人能够公平、公正的了解联维亚、粤海化工的真实现状,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中宝拍卖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郑重申明公司责任和义务。
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内容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2)深中法执字第233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裁定(详见我司于10月18日披露的2012-059号公告),对我公司与林晓敏经济纠纷一案进行执行,并依据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信评估”)出具的鹏信咨询字【2012】第565号和第56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委托广东中宝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拍卖我公司持有的联维亚66.844%股权和粤海化工100%股权。
现我公司认为在上述拍卖开始之前,有义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中宝拍卖有限公司告知以下事项:
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公司控股股东内部出现其个别高级管理人员在开展民间融资活动过程中,盗用、私刻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章,导致我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涉入数十亿元的债务诉讼事项。
在相关部门的最终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公司不能确定引起的诉讼、担保等事项有关合同用章、签名的真伪及是否履行了有关的审核手续,也不能确定我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联维亚、广东油坑建材有限公司、粤海化工)是否仍存在未知的借款、担保或诉讼事项。
我公司认为在相关部门的最终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对我公司上述股权资产仓促进行拍卖,可能损害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我公司特此将上述情况如实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中宝拍卖有限公司反映、告知,并声明我公司对上述拍卖所导致的所有各类后果概不负责。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