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130 股票简称: 波导股份 编号:临2013-001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3年1月25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3年1月1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阅看了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月26日《波导股份关于上海弘晔委托贷款事项公告》;
2、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市华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月26日《波导股份关于宁波华东委托贷款事项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26日
股票代码:600130 股票简称: 波导股份 编号:临2013-002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弘晔委托贷款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借款人: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委托贷款期限:六个月;
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 16.5%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本次委托贷款有待相关协议正式签订后实施。
一、 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通过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放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委托借款,用于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经营。本次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16.5%,期限为六个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行使决策权,本委托贷款事项已由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本项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10条相关规定,公司相同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没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委托贷款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情况: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由恒盛弘晟(苏州)置业有限公司独资设立,于2008年4月7日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9亿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际终端控制人为恒盛地产集团(完全控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简介:恒盛地产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大型控股企业,公司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在香港上市(港交所:00845HK)
根据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审计会计报表:截至 2012年 10月31 日,总资产32.15亿元,当年净利润为7222万元。
三、 委托贷款合同基本情况
委托人:本公司
贷款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借款人: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委托贷款金额:
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委托贷款用途: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将用于借款人的业务经营。
3、委托贷款期限: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六个月。
4、委托贷款利率与结息方式: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16.5%,按季结息。
5、贷款担保
(1)以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49731.6平方商办用地作为抵押物,分别是沪房地奉字(2009)第008891号商办用地22103.8平方;沪房地奉字(2010)第001155号商办用地18563.7平方; 沪房地奉字(2010)第001157号商业用地9064.1平方;
(2)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恒盛地产集团提供连带担保。
四、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
1、委托贷款目的: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和满足公司项目投资用款的基础上,将自有资金用于风险相对可控的中短期资金拆借项目,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2、存在的风险:如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公司需通过处置抵押物等方式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6日
股票代码:600130 股票简称: 波导股份 编号:临2013-003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华东委托贷款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银行:交通银行宁波药行街支行
借款人:宁波市华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委托贷款期限:二十四个月;
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 18%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本次委托贷款有待相关协议正式签订后实施。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通过交通银行宁波药行街支行向宁波市华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委托借款,用于宁波市华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业务经营。本次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8%,期限为24个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行使决策权,本委托贷款事项已由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本项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10条相关规定,公司相同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没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主体的基本情况
宁波市华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拥有房产二级开发资质企业。经营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2弄22号802室;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瑞珠;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实际控制人杨德明基本情况:
1984年7月---1985年12月 宁波市象山县城建局任技术员
1985年12月----1990年5月 象山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第二工程处任处长
1990年5月----1993年2月 宁波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任处长
1993年2月----1994年3月 宁波市江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任经理
1994年4月----至今 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1998年10月----至今 宁波市华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根据宁波市华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审计会计报表:截至 2012年 10月31 日,总资产29004万元,负债5079万元。
三、委托贷款合同基本情况
委托人:本公司
贷款人:交通银行宁波药行街支行
借款人:宁波市华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1、委托贷款金额:
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可按工程进度分批发放。
2、委托贷款用途: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将用于借款人的业务经营。
3、委托贷款期限: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二十四个月,贷款满十二个月后借款人可申请提前还款。
4、委托贷款利率与结息方式: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 18%,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该月 20 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次日(遇非银行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5、贷款担保
(1)宁波市华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永达路南2号地块土地作抵押担保,总用地面积为21862平方。
(2)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杨德明个人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
1、委托贷款目的: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和满足公司项目投资用款的基础上,将自有资金用于风险相对可控的中短期资金拆借项目,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2、存在的风险:如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公司需通过处置抵押物等方式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