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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交易所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 增至500只
    2013-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交所

      ⊙记者 王璐 ○编辑 阮奇

      

      为满足市场需求,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范围从180只扩大至300只,调整后的标的证券名单将于2013年1月3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调整所采用的选股机制,系将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股票,根据其在最近一个季度的表现,按照综合考虑了个股抗操纵性和高流动性的加权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出300只股票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经测算,上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上述300只股票的平均流通市值为337.06亿元,占沪市流通市值的83.4%;日均成交金额为431.53亿元,占沪市A股日均成交金额的74.3%。

      此前,上交所已于2011年12月、2012年6月,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进行了两次扩大调整,沪市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从试点期间的50只扩大至180只,另有5只ETF纳入了标的证券范围,市场各参与方的交易和清算均平稳运行,市场反应积极。

      上交所此次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是顺应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宽标的股票的行业覆盖面,盘活投资者已有的证券资产,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对个股和行业的交易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完善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引导理性投资理念,推动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和转型,促进证券市场平衡、长效发展。

      标的证券范围扩大后,上交所将要求各家证券公司至少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标的证券的管理,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一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条件,在上交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实际可提供给客户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二是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场所、交易界面提示以及短信通知等多种途径对融资融券客户进行提示,及时告知其标的证券变更情况;三是做好技术系统设置,检验新增标的证券后交易控制是否正常、标的证券查询界面显示是否正常等;四是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深交所

      ⊙记者 刘伟 ○编辑 枫林

      

      近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了《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自2013年1月31日起,深市标的股票数量将由目前符合深圳100指数成份股标准的98只扩展为200只。此次标的股票范围的扩大,将进一步拓宽标的证券的覆盖面,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交易需求、完善股票价格形成机制和促进市场供求平衡,对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据悉,2010年以来,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截至2012年12月31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已有74家,开立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超过50万户,深市融资融券余额达277亿元,累计交易金额约为4,433亿元,其中,融资交易额占比近80%,为市场注入了较多增量资金。为适应新的市场环境,深交所依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对标的股票范围做出调整。此次深交所扩大标的股票范围,改革了以往与指数成份股挂钩的做法,借鉴了指数成份股选取的标准,重点考虑较大的市值、较活跃的成交、较广泛的板块覆盖和较稳定的市场表现等因素,按照加权评价指标公式计算并排序得出标的股票名单。据统计,本次调整后深市标的股票流通市值和成交金额将分别占深市全部股票的54.46%和42.26%,标的股票覆盖面明显提升。特别是创业板股票首次成为融资融券标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数量进一步增加,标的证券多层次架构基本形成。

      标的股票范围扩大后,深交所将继续密切关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严厉打击可能利用融资融券操纵、打压市场价格等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要求各证券公司从保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及时调整自身可供出借的证券名单,并通过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及时告知客户标的证券变更情况,确保业务有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