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毛明江
昨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根据《暂行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收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审核程序方面,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只需报证监会审核,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方式上,与商业银行托管资格许可一致。
一家银行托管部门人士认为,该规定的出台可能对银行的托管业务形成一定的冲击,但目前来看影响不是太大。随着近年来基金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对托管服务种类与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成为托管人,可以促进托管市场竞争,从而进一步提升托管服务水平。此通道打开后,基金公司可以不再依赖银行,自行寻找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进行托管和销售。
证监会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暂行规定》全文详见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