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3-007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日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4.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2012年(即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2月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2-035《关于继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13年1月28日公司已将45,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及时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3-008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星期一)下午1:00时起。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月27日—1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27日下午3:00至2013年1月2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6,421,46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1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7,900,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8,521,4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90%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84,456,81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9461%;
反对本项议案为1,964,65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539%;弃权为0股。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刘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3-009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以短信和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三次会议于2013年1月28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的董事为11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全票赞同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十一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请盛晓英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盛晓英女士简历如下:
中国籍,现年42岁,大专学历。曾任浙江省平湖市第二造纸厂助理会计、浙江景兴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部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
盛晓英女士目前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全文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