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3-004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月28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接到公司股东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天津” )通知,国中天津在2013年1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股份21,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997%,交易价格为8.03元/股。
至此,国中天津已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42,7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99%。
本次减持前,国中天津持有本公司股份208,38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78%,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减持后,国中天津持有本公司股份187,0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8%,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3-005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月 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和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3 年1月 28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朱勇军先生主持,经过充分讨论、认真议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收购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收购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关联董事朱勇军先生、林长盛先生均已对审议此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此关联交易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范福珍先生、黄鹰先生、周春生先生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收购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13-006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制定《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制定《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修订《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拟做如下修改:
一、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八条修改为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修改为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被担保人进行背景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进行评估,通过对被担保人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提交财务总监审批。”
四、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修改为 :“被担保人应首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由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公司总裁审批后财务部方可受理该担保并进行评估。担保申请书(见附件一)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担保基本信息
2)担保金额、期限、利率
3)还款来源
4)审批人员签字”
五、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财务总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公司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修改为 :“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被担保人进行背景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财务部对被担保人进行评估,通过对被担保人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提交财务总监审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为董事决策提供参考。评估报告(见附件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概况
2)偿债能力分析
3)结论”
六、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6)被担保人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其他纠纷等,可能会引起被担保人财产发生变化的;
7)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七、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修改为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八、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其中,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七条修改为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6)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
其中,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九、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修改为 :“公司独立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意见。必要时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独立董事可在必要时单独聘请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核查被担保人相关情况。”
十、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十一、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五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修改为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十二、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增加附件一:对外担保申请书模版、附件二:对外担保调查报告模版。
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王彦国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朱勇军先生提名,聘请王彦国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王彦国先生, 1965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2年参加工作,曾任香港惠康(北京国贸)公司采购副经理、经理;中国华润集团超市公司(北京)采购部经理、华北区发展总经理;爱比高商贸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裁助理。
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制度》;
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6.《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公告编号:临2013-006号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国中水务”)全资子公司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香港公司”)拟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天津公司”)的全资孙子公司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或“国中BVI”)签署《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拟以人民币2285万元收购转让方所持有的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公司”)25%的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本公司累计直接和间接持有秦皇岛污水公司100%的股权。
·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本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以及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13年1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国中水务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本次收购对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本公司独立性,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本公司整体实力,为股东创造更大利润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与国中水务有限公司拟签署的《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方同意以人民币2285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向国中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秦皇岛污水公司25%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款的定价依据是以经国中水务2010年度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作为国中水务收购秦皇岛污水公司75%股权交易对价基础计算依据的广州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衡评字[2009]第147-1号)中秦皇岛污水公司基准日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依据。股权转让后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不再持有秦皇岛污水公司股权。
由于国中天津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因此本次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国中香港公司收购国中天津公司的全资孙子公司国中水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5%的股权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3年1月28日,公司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关联董事朱勇军先生、林长盛先生均已对审议此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经认真审议,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此关联交易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范福珍先生、黄鹰先生、周春生先生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同一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关系介绍: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国中天津公司持有本公司187,025,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3.7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关联人基本情况
(1)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南开区霞光道1号宁泰广场12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勇军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建设、经营城市市政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主要股东:国中控股有限公司(00202)
(2)联星有限公司(BVI)
公司名称:联星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美元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0日
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注册号:543444
现任董事:林长盛、朱勇军
联星有限公司(BVI)目前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经营,为控股型公司。
(3)国中BVI
公司名称:国中水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美元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注册号:445776
现任董事:林长盛、朱勇军
国中BVI目前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经营,为控股型公司。
3.关联人主要业务及发展状况
国中天津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8日,公司主营业务以建设、经营城市市政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为主,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等。
4.国中天津公司2011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秦皇岛污水公司情况简介
秦皇岛污水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9日,主营建设、经营并维护污水处理厂等环境保护工程;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龙港路10号,注册资本为美元409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秦皇岛污水公司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后的总资产为131,132,992.95元,负债为58,833,998.25 元,净资产为72,298,994.70元, 2011年度净利润为6,030,957.81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042,525.02元。
2.秦皇岛污水公司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秦皇岛污水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4.本次交易将导致国中水务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国中水务为秦皇岛污水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此担保经国中水务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
5.交易标的价格的确定:秦皇岛污水公司2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85万元,是以国中水务2010年度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作为国中水务收购国中秦皇岛污水公司75%股权交易对价基础计算依据的广州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衡评字[2009]第147-1号)中秦皇岛污水公司基准日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依据。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国中水务有限公司有意出让其持有的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5%股权给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人民币2285万元。
3.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国中香港公司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1400万元;自转让方收到国中香港公司支付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之日起,秦皇岛污水公司25%股权的收益归国中香港公司所有;股权转让完成日后3个工作日内,国中香港公司向转让方一次付清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885万元。至此,国中香港公司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
4.股权转让生效条件:取得秦皇岛污水公司主管外资审批机关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及国中香港公司的母公司----国中水务董事会批准。
5.股权转让完成日:是指在秦皇岛市工商局办理完毕秦皇岛污水公司股东为国中香港公司的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6.违约责任:协议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及义务。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及/或违反本协议项下声明、承诺及保证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必须按股权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可减少本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履行第一大股东此前作出的将秦皇岛污水公司25%股权注入到本公司的有关承诺,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清晰产业结构和管理结构,推动本公司相关投资的集中化规范化管理,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本公司独立性,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本公司整体实力,以及对本公司收益产生积极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累计直接和间接持有秦皇岛污水公司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由于是向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下属企业收购股权,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并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公司将以秦皇岛污水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合并报表,股权交易款超出经审计账面净值的部分将冲减本公司资本公积金,但交易本身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带来影响。交易完成后,秦皇岛污水公司25%的股权收益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并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已予以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允,交易内容及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朱勇军先生、林长盛先生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3.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客观原则,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负责态度,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需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公司自2013年年初至披露日以及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与同一关联人以及不同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除外)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八、附件
附件1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附件2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28日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国中水务
股票代码: 6001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
通讯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霞光道1号宁泰广场1202室
签署日期: 2013 年 01 月 2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
(三)法定代表人:朱勇军
(四)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五)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20000400025795
(六)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9499862-5
(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八)经营范围:建设、经营城市市政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九)经营期限:自2006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
(十)税务登记证号码:120115794998625
(十一)邮编:300381
(十二)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霞光道1号宁泰广场1202室
(十三)电话:022-58989777 传真:022-58989700
(十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十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国中控股有限公司(0020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三、国中天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国中天津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主要是收回投资,增加现金流入,用于偿还借款、降低财务成本以及提供业务拓展所需资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中天津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减持其持有的国中水务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减持情况
国中天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国中水务股票。于2013年1月28日减持21,360,000股,占国中水务总股本的4.9997%,交易价格为8.03元/股;至此,国中天津已累计减持国中水务股份42,700,000股,占国中水务总股本的9.99%。
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中天津持有国中水务股份187,025,000股,占国中水务总股本的43.78%,仍为国中水务的第一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国中天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变动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国中天津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13年1月2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国中天津的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国中天津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国中水务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2013年 01月28日
| 项目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 2011年12月31日 | 2,363,897,432.82 | 1,467,092,913.16 | 896,804,519.66 |
| 项目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11年度 | 65,100,604.31 | 102,900.78 | 77,175.5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中天津 | 指 | 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
| 国中水务、上市公司 | 指 |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本报告(书) | 指 |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 朱勇军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 | 无 |
| 林长盛 | 男 | 董事 | 中国香港 | 中国香港 | 不适用 |
| 张继烨 | 男 | 董事 | 加拿大 | 北京 | 不适用 |
| 黄雷 | 男 | 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变动前持股情况 | 变动后持股情况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国中天津 | 208,385,000 | 48.78 | 187,025,000 | 43.78 |
| 项目 | 买入 | 卖出 | ||
| 时间 | 股票数量(股) | 交易价格 (元/股) | 股票数量(股) | 交易价格 (元/股) |
| 2013年1月14日 | - | - | 18,940,000 | 8.03 |
| 2013年1月16日 | - | - | 2,400,000 | 8.03 |
| 2013年1月28日 | - | - | 21,360,000 | 8.03 |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
| 股票简称 | 国中水务 | 股票代码 | 60018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08,385,000股 持股比例: 48.78%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187,025,000 持股比例: 43.78%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