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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3-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3)008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3年1月1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13年1月28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现场召开。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401,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9%。其中,现场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1,741,143股,占公司总股本37.0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659,932股,占公司总股本6.13%。会议由王轶磊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王轶磊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以37,299,99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50%,569,68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高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257,824,41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534,300股反对,42,36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提高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和丁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