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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与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
    签署《开发建设风电项目
    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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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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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与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
    签署《开发建设风电项目
    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2013-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5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与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

    签署《开发建设风电项目

    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月29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吉电股份”)所属全资子公司——吉林中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或“乙方”)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滁州市南谯区政府”或“甲方”)签署了《开发建设风电项目框架协议书》,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友好协商,就开发建设滁州市南谯区风电等项目,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一、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新能源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安徽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把滁州市南谯区作为重点战略发展区域,在项目投资和计划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十二五”期间启动更多的项目在滁州市南谯区落地建设。

    (1)新能源公司拟在滁州市南谯区域内规划开发建设200MW风电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分期开发建设,保证2013年有2个49.5MW风电项目开工建设;2014年有1个以上49.5MW风电项目开工建设;2015年有1个以上49.5MW风电项目开工建设,如乙方按照协议要求完成项目,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其他区域具有风资源优先开发权。

    (2)乙方承诺项目核准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12个月内建成投产(甲乙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影响工期除外)。在双方正式签订本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存入甲方财政共管账户;甲方承诺在第一个项目投产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如乙方不能按期竣工投产,保证金即作为对甲方资源损失的补偿。

    (3)乙方承诺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

    2、滁州市南谯区政府支持新能源公司开发建设滁州市南谯区风电项目,同意并支持新能源公司在滁州市南谯区章广、常山、施集区域内规划开发建设200MW风电项目,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1)滁州市南谯区政府负责收回施集镇区域的风电项目开发权并交由新能源公司开发建设,新能源公司支付测风设备和前期费用肆拾肆万元整。

    (2)滁州市南谯区政府在项目核准、落实用地、环境评价、系统接入等方面给予新能源公司协助,提供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协助新能源公司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滁州市南谯区政府同意新能源公司在合作开发建设风电项目基础上,参与其他能源资源的合作开发和综合利用。

    二、合作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1、新能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开发建设安徽地区的风电项目,是调整吉电股份产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合作协议付诸实施,有利于吉电股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吉电股份在安徽区域的发展基础,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新能源板块盈利能力,壮大公司整体实力,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2、因本合作协议仅为框架协议,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业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3、如条件成熟,需签署正式协议或合同时,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1、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所属新能源公司与滁州市南谯区政府签订本框架协议。为确保项目按期取得核准文件,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同意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做为项目保证金,同意支付44万元人民币的测风设备和前期费用。如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存在上述款项损失的风险。

    2、上述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意向性约定,正式协议是否能够签署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合作框架协议付诸实施时,将签订具体合作项目的正式协议或合同,并将履行本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决策、审批程序及披露程序。

    3、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存在该项目不予核准的风险。

    四、其它事项

    本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根据合作框架协议实施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5

    关于公司收到吉林省人民政府

    供采暖用热一次性临时补贴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实行一次性临时补贴、对采暖期供热储煤达标的热电联产企业实施奖励的通知》(吉政函【2011】24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实行一次性临时补贴的通知》(吉政函[2012]148号)文件 ,拨付给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浑江发电公司(含白山热电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含通化热电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和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供热补贴合计4712.99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收到上述补贴2284万元,白山热电公司收到462万元,通化热电公司收到478万元。剩余部分于2013年逐步拨付到位,公司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补贴具体明细如下表:

    序号单位名称收到补贴时间金额(万元)备注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含白山热电)2012.1.6808已于2012年一季度报告中披露。
    2012.10.30668其中白山热电:462万元。
    2012.12.17445
    2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含通化热电)2012.12.5500其中通化热电478万元。
    2012.12.14212
    3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2012.12.12279 
    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2012.11.20125 
    2012.12.31187 
    5小 计 3224 

    此次临时补贴为省政府对2011-2012年度、2012-2013年度省内部分热电联产企业采暖期供热实行一次性临时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实施补贴的热电联产企业所在市(州)、县(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40%,市(州)、县(市)财政负担6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公司将2012年收到2284万元的供热补贴计入“补贴收入”。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6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3.业绩预告情况表

    项 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
    净利润约-43,000万元至-47,000万元1,352.98万元下降:3278%—3574%
    基本每股收益约-0.5125元至-0.5601元0.0161元下降:3283%—3579%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预告期预计实现净利润-43,000万元至-47,000万元,同比减少44,353至48,353万元。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吉林省社会用电增长远低于装机容量增长幅度现象仍然突出,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同比大幅度下降,新投产机组规模效益未能显现;二是同比机组商业运营存在翘尾差异,财务费用增加;三是燃料价格受铁路运费及燃煤涨价影响,变动成本同比增加;四是风电机组受市场影响经营效益未能达到预期。

    公司针对外部不利环境,虽然积极采取了增收节支、开源节流、严控成本费用支出等措施,但仍无法弥补发电利用小时大幅下降收入减少的影响,造成经营业绩欠佳。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最终业绩以经审计的2012年年度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