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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编号:临2013-00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3年2月5日(星期二)上午九点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马钢办公楼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4,125,675,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8%,其中A股3,886,828,713股,H股238,846,894 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8%、3.1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苏鉴钢先生主持。董事钱海帆先生、刘芳端先生,监事张晓峰先生、刘先礼先生,高级管理人员任强先生、严华先生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选举苏世怀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有效投票股份总数为4,125,675,607股(其中A股3,886,828,713股、占94.21%,H股238,846,894 股、占5.79%)。其中赞成股份数为4,124,846,707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99.98%(其中A股3,886,427,813股、占94.22%,H股238,418,894 股、占5.78%);反对股份数为828,900 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0.02%(其中A股400,900 股、占48.37%,H股428,000 股、占51.63%)。

      三、律师见证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小磊先生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陈屹、李鹏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