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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经销商模式对上市公司监管带来的挑战
    2013-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福建证监局 洪烨灵

      

      鉴于上市公司通过经销商模式操纵业绩、平滑利润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报告结合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情况,对上市公司可能利用经销商模式调节报表的几种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加强经销商模式的监管提出几点思考。

      一、经销商模式定义

      经销商模式是指生产企业与特定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经销合同,授予其经销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通过其营销网络,将产品销售给下级经销商或终端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二、利用经销商模式粉饰报表的情况分析

      从日常监管发现,利用经销商模式粉饰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通过提供财务支持调节销售收入规模,除了提供更为宽松的信用额度、给予更大比例的销售返点等传统方式外,实务中还出现部分上市公司为经销商直接提供财务资助的新情况;二是通过提前发货或超额发货虚增利润,上市公司通过提供更宽松的信用政策或是摊派更大的发货量等手段,促使经销商提前从上市公司购入近期无法销售或短期内并不需要的商品,从而实现特定会计年度销售规模的大幅提升,达到美化财务业绩的目的;三是通过关联经销商非关联化制造虚假销售,以表面上的非关联化为上市公司进行隐秘关联交易或借非关联化输送利益提供了机会;四是利用经销类型转变调整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规模来调节利润。

      三、完善经销商模式上市公司监管的思考

      报告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完善收入确认有关的会计规范,结合行业状况、经营模式等情况,对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修订或完善,或针对特别业务或特殊行业制订收入确认补充应用指南,提高收入确认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强化上市公司年审机构的监管,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作用;三是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强化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四是加强对上市公司上下游供应及销售链的延伸检查,及时发现、化解潜在的风险隐患,提高监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