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13-009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上市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概况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51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93,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6,152,45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86,847,55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1】015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12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退还的2,030万元承销费,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就该笔退款于2013年1月9日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国浩专审字[2013]第829A0001号),公司上市募集资金净额变更为1,307,147,550.00元,其中超募资金变更为851,967,550.00元,发行费用变更为85,852,450.00元。详见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主承销商退还部分上市发行费用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招商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20014210001241,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94,474,635.02元(包括原专户募集资金余额74,174,635.02元和招商证券退还的2,030万元超募资金)。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字集群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轩壁、田建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2013年12月31日)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