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3-01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19号),核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6,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2,5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51,774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3 年1月22日全部到位,并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0019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或“广安农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或“清远建行”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国都证券”)分别于2013年2月2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广安农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671201040004121,截至2013年2月1日,专户1余额为298,000,000元,其中募集资金净额293,739,821.8元;同时,甲方已在清远建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44001760301053008435,截至2013年2月1日,专户2余额为224,000,000元,均为募集资金净额。以上专户均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轶、李亚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专户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即专户一达到5,874.8万元,专户二达到4,480万元)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