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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3-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ST浩物 公告编号:2013-17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2月30日,因公司(原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向光电”)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稽查局立案调查(成稽调查通字11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且本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方向光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10月15日,方向光电子公司鸿翔机械与成都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沐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鸿翔机械将其控制的金鸿曲轴100%股权转让给成都沐和。2009年12月2日,金鸿曲轴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股权转让事项,方向光电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方向光电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了鸿翔机械于2010年5月31日将其子公司金鸿曲轴转让给成都沐和的情况,所披露的时间与实际转让时间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鸿翔机械将金鸿曲轴股权转让给成都沐和后,仍实际控制金鸿曲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方向光电应将金鸿曲轴的财务数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方向光电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并未将金鸿曲轴2010年6月至12月的财务数据纳入合并范围,造成方向光电当期营业收入少计2432.22万元,存在重大遗漏。

      方向光电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方向光电的上述行为,时任方向光电董事长李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副总经理田斌、监事范群华、原财务总监钟家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李凯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对田斌、范群华、钟家惠给予警告。

      三、公司的整改措施

      上述事项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及时制订了整改措施并于2011年10月12日收回了金鸿曲轴股权,避免了公司资产损失,并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011年12月31日,公司完成了破产重整工作,引入了重组方-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3月28日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改选工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案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按要求规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号)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