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3-008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
2月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3年2月22日上午10:00时在公司老大楼写字楼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因公务原因,董事周申磊授权董事蒙进暹代行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蒙进暹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租赁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建成后商业用房的议案;
本公司与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初步意向,将租赁其所属位于银川解放东街和鼓楼步行街交汇处(鼓楼西南侧)龙马鼓楼财富广场内建成后的商业用房地上一至五层约57000平米,公司将用于经营百货等业务,租赁期限20年,累计租金约13.17亿元(含递增)。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销售;经营管理、投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973万元,法定代表人:倪吉乐,本公司与该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在科学、审慎审核项目建议书后,一致同意将本租赁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2、审议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于同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3-009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 公司股票是否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否
根据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3年3月12日上午9:30时
4、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地点:公司老大楼写字楼七楼会议室
二、会议议题
1、审议《关于拟租赁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建成后商业用房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在同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3月6日。凡2013年3月6日下午收市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参加会议方式
1、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代表,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2、受委托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证券帐户卡进行
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4、登记地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5、登记时间:2013年3月7日——3月11日(正常工作日内)
五、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2号(新华百货老大楼写字楼7楼会议室)。
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人:李宝生
联系电话:0951-6071161
传 真:0951-6071161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2月22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度股东大会,并全权代表行使各种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表决意见:
议 案 名 称 | 表决意见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审议《关于拟租赁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建成后商业用房的议案》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
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对上述决议案的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