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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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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对相关机构开展公募业务设定了条件。其中,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此外,《暂行规定》指出,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