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63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3月20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A类基金份额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5、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7、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8、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场外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11、场内认购最低份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1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3、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不可以撤销。
14、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登记确认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5、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6、本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不能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网站上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n)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直销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8、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9、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本公司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20、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或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755-83026888,垂询认购事宜。
21、本基金募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2、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国内债券市场投资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场外基金简称: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场内基金简称:诺安纯债
基金代码: A类163210(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C类163211(场外认购)
2、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4、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安纯债A类和C类均可通过场外直销方式认购,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场外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
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如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 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 (A类) |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0.24% | |
100万<=M<200万 | 0.08% | |
200万<=M<500万 | 0.02% | |
M>=500万 | 1000元/笔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场外认购费 (A类) |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0.6% | |
100万<=M<200万 | 0.4% | |
200万<=M<500万 | 0.2% | |
M>=500万 | 1000元/笔 | |
场内认购费 (A类) | 场内认购费由场内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非特定群体的普通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 = (99,403.58+50)/1.00 =99,453.58 份
例:某特定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24%,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24%)=99,760.57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元
认购份额 =(99,760.57+50)/1.00 =99,810.57份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 = 100,050份
2)场外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00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1.00×0.6%=6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600=100,600.00 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0.50/ 1.00=5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050 份
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认购数量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和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三、 场内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认购期间每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11:30和13:00-15:00。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人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投资人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人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