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铜峰电子 编号:临2013-007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327 号文核准,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64,369,56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验字[2013]0345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56,099,999.00元,扣除发行费用38,984,999.9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17,114,999.05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开设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6262000018010013212。截至2013年2月18日,专户余额为9,782万元。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308027039200069535。截至2013年2月18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
3、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643001040009715 。截至2013年2月18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
4、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701014160007232 。截至2013年2月18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
5、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99030100100858888。截至2013年2月18日,专户余额为11,929.499905万元。
2013年2月25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分别与以上五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用薄膜材料技改项目和智能电网用新型薄膜材料技改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立波、赵德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