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炳
一直是美国期货市场最主要监管者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其监管权近年来受到了来自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的强力挑战,地盘之争导致两者从合作演变到彼此翻脸,还将官司打到了联邦法院。
引发争议的导火索是对投资者Brian Hunter的处罚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FERC是否有权插手能源期货市场监管并处罚市场违规者。Hunter 是对冲基金Amaranth Advisors LLC的交易员,两家监管机构经过调查发现他在2006年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天然气合约交易上存在价格操纵行为,之后CFTC对该对冲基金罚款750万美元,FERC则对Hunter处以 3000万美元罚款。Hunter 对FERC的处罚不服并上诉,他在上诉状中称FERC无权对其处罚。与此同时,CFTC也对FERC的处罚行为大表不满,支持Hunter上诉,并在去年也加入到Hunter的上诉案中,而且多次向法院递交说明,表示FERC无权作出该项罚款。据路透社本月早些时候的报道,这两家联邦监管机构将各自说服联邦法官承认各自拥有对市场真正的监管权。
FERC成立于1977年,是对美国电力、天然气和石油等能源市场的独立监管机构,其使命是通过适当的监管和市场手段来帮助消费者以合理价格获得更为可靠、有效以及可持续的能源服务。CFTC成立于1974年,负责监管美国期货市场。FERC与CFTC各有五名委员,由总统提名、国会任命,并由总统指定其中一名为主席。两家单位原本一家负责现货领域监管,一家监管期货市场,不存在监管上的重叠与纠纷,而且还曾有过良好合作。2005年10月,两者相互之间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强调能源现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互动,在监管过程中如果一方发现了属于另一方监管而对方却没有察觉的违法行为,那就应及时提醒对方;如果FERC想调查金融市场对能源现货市场的影响以及需要从某些金融机构获得信息方面协助时,FERC可以通过CFTC来实现。
然而,当前美国能源期货市场上的监管权重叠,最终使双方出现了争议。原本能源期货市场由CFTC独家监管,但美国国会2005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案》以及2006年通过的《新反操纵法》,要求FERC加强对电力、天然气及相关能源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以防止出现操纵现象,扩大了FERC的监管与执法权。在《新反操纵法》还给予FERC一把市场监管的“尚方宝剑”——可对与其所监管交易有联系的所有经济实体进行调查并处罚,而且该法对FERC在认定市场操纵行为时是否需要提供证明、证据不做明确要求,这大大增强了FERC的监管自由裁量权限,也意味只要该能源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同时参与能源现货交易的,或FERC认为能源期货市场上的违规交易行为与现货市场有关联的,都可以调查并处罚。这显然对此前CFTC的监管权限构成了挑战,势必引起CFTC的强烈不满。特别在Hunter一案中,就同一违规事项的处罚,FERC比CFTC更为严厉,所处罚款金额是CFTC罚款额的四倍。CFTC在其提交给联邦法院的文件中说:FERC经常犯类似的错误,它认为由两家监管机构来共司市场监管权是司空见惯的。CFTC同时指责FERC通过处罚期货市场的交易者来扩展它的权利监管领域,并且已侵犯到CFTC的核心监管领域。CFTC一再强调了其所拥有国会明确授权的,针对期货市场独家的、排他性的管辖权。尽管各自都有着自己的法律依据,但一山不容二虎,一事也不能再罚,二者各自的监管权限势必需要予以明确。
赋予FERC更大权力,美国国会本意是希望FERC与CFTC能并肩协作,实现对能源市场更为完善和有效的监管。但事与愿违,两者之间不仅没能和睦相处,反而发生激烈摩擦,这是国会怎么都没有料到的。美国实行判例法,法院裁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因此美国联邦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对于厘清两者之间权力界线至关重要。
CFTC的五位委员之一的Scott O'Malia说,同时由两个机构来对同一市场实行监管会是一场噩梦。眼下,这一噩梦还在延续,就在对Hunter案的处罚权争议未了之时,FERC此前又处罚了涉嫌操纵电力市场的摩根大通,剥夺其6个月内基于市场估价权的权限,要求摩根大通在2013年4月1日起的后续6个月内只能以成本价售电,此案所指控的操纵行为也牵涉到摩根大通在美国能源期货市场的交易。该处罚在某种程度上比罚款还要严厉。FERC此举无疑又在与CFTC之间本已陷入僵局的关系上火上浇油。CFTC的“噩梦”还会延续多久?双方的地盘之争将如何收场?就看联邦法院法官们的最终裁决了。
(作者系同济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