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第十七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3—03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十七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第十七次董事局会议于2013年2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传真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合同变更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
决定将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及其它设施等出租给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6.8万元。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收储土地的议案》。
同意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回公司位于德阳市区图门江路南侧的1宗国有土地,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公司支付收储补偿费4,004,353.5元。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整合内部产业,合理配置内部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决定对4家全资子公司进行整合,由德阳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四川金路仓储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四川金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3-04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十二次监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十二次监事局会议于2013年2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合同变更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
监事局认为:此次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新的租赁合同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收储土地的议案》。
监事局认为:本次土地收储,既能满足德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需要,又能收回部分资金,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本次土地收储程序合规合法,补偿费用公允合理。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3-05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合同变更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背景概述
1.2009年5月,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第九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租土地及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厂房、设备、设施等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位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167.2亩土地及控股子公司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出租给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塑”)使用,租赁期限三年,2012年5月租赁期满。(详情见2009年6月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2.2011年12月26日,经公司与广东联塑协商,金路塑胶、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联塑”)分别代表公司和广东联塑签署《租赁合同》,决定将公司位于德阳市经济开发区的115亩土地及金路塑胶厂房、设备、设施等继续租赁给四川联塑使用,租赁期限三年,2015年5月租赁期满。(详情见2011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3.根据德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收回公司位于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5宗国有土地。2012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第十四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详见2012年12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2012年12月18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详见2012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4.因公司与四川联塑《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已被开发区管委会收回,租赁事项发生变更,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四川联塑于近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将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及其他设施等出租给四川联塑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金6.8万元/月。
5.本次租赁合同变更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第十七次董事局会议、第八届第十二次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此项交易的独立意见。
6.本次资产出租不构成关联交易。
7.本次出租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及限制条件,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四川联塑基本情况
四川联塑是广东联塑的全资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经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
注册地:四川省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区(金沙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号:510600000028353
主营业务:生产塑料管材、槽及其配件,金属塑料管及其配件。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四川联塑主要财务指标:总资产9063万元,总负债2539万元,净资产6524万元。
2.四川联塑、广东联塑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也没有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金路塑胶全部厂房、设备、设施等。
(2)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金路塑胶成立于2003年8月,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八角工业园区,注册资本2600万元(公司持股100%)。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林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510600000022429
主营业务:塑料、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货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
截止2012年9月30日,金路塑胶总资产2235万元,总负债1055.90万元,股东权益1179.09万元。
四、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将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及其他设施等出租给四川联塑使用。
2.在租赁期内,上述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四川联塑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四川联塑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公司有权监督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四川联塑应给予配合。
3.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满前6个月,双方共同协商租赁期满后的相关事宜。
4.租金及支付: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6.8万元,四川联塑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期向金路塑胶支付。
5.违约责任
(1)若四川联塑不能按双方约定支付租金,公司有权向四川联塑按逾期款项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公司保证租赁物权属于公司,否则因此影响四川联塑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每影响一天,扣减一天的租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双方任意一方不执行租赁合同条款,都应向另一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是因为原《租赁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租赁土地被开发区管委会收回。本次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能够继续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租赁方四川联塑及其控股股东广东联塑在PVC管材生产技术、市场营销、品牌及管理上具有较强的优势,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良好,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较强,自2009年合作以来,双方均能较好地履行租赁合同,本次租赁风险可控。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3-06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收储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根据德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开发区管委会拟收储公司位于德阳市区图门江路南侧的1宗国有土地,开发区管委会向公司支付收储补偿费4,004,353.5元。
2.本次土地收储事项尚需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3.本次土地收储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第十七次董事局会议、第八届第十二次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本次土地收储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概况
交易对方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2年8月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0年6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管委会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为公司位于德阳市区图门江路南侧的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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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人权利,也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定价依据及成交金额:经双方协商,本次土地收储参照2012年11月28日开发区管委会收储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 开发区管委会向公司支付补偿费4,004,353.5元。
2.支付方式:在公司实际交付上述土地给开发区管委会后30个工作日内,开发区管委会将上述土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涉及本次土地收储的其他安排
本次土地收储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情况,也不存在债务重组等情况。
六、本次土地收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土地收储,既能满足德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需要,又能收回部分资金,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
备查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政府收储土地事宜的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局关于政府收储土地事宜的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3-07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吸收合并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整合内部产业,合理配置内部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4家全资子公司进行整合,由德阳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路高新”)吸收合并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塑胶”),四川金路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仓储”)吸收合并四川金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商贸”)。
二、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
1. 金路高新
公司名称:德阳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07.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文
注册地址: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600400000052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中高档压延人造革、中高档压延薄膜系列产品、高档墙革、地板革、汽车内饰革;销售本公司产品;室内、外装饰设计与施工。
股东情况: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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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路塑胶
公司名称: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怀林
注册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八角工业园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600000022429
经营范围:塑料、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货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
股东情况: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0%、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持股10%(注: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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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路仓储
公司名称:四川金路仓储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觉勋
注册地址:四川省广汉市西外乡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681000018105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仓储:甲醇、溶剂油、甲苯、二甲苯、粗苯、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3月26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化肥、建材、钢材、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塑料制品;装卸服务。
股东情况: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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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路商贸
公司名称:四川金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代仁
注册地址:四川省德阳市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600000028128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不含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建筑五金、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销售。
股东情况: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2.5%、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持股7.5%(注: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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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吸收合并的主要内容
1.金路高新通过整体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金路塑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业务,合并完成后,金路高新存续,金路塑胶依法予以注销。合并后金路高新注册资本拟定为7,707.5万元。
2.金路仓储通过整体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金路商贸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业务,合并完成后,金路仓储存续, 金路塑胶依法予以注销。合并后金路仓储注册资本拟定为400万元。
3.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员工原则上由合并方全部统一安置,公司统筹管理。
4.合并基准日为2013年2月28日。
5.合并基准日至本次合并完成日期间产生的损益由金路高新、金路仓储分别承担。
6.本次子公司吸收合并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第十七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督促合并各方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吸收合并法定程序。
四、吸收合并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间吸收合并,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整合内部产业,合理配置内部资源;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减少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本次吸收合并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发展目标,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