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3-002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及案件所处诉讼阶段:
编号 | 案号 | 诉讼阶段 |
案件一 | 原审案号: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689号 二审案号: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43号 | 二审终审审结 |
案件二 | 原审案号: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691号 二审案号: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44号 | 二审终审审结 |
案件三 | 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3524号 | 一审审结 |
●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案件一、二之原告、被上诉人;案件三之原告
● 涉案的总金额约为人民币500万元
● 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三件案件均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实际执行情况
一、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本公司。被告一为上海有面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面子餐饮”)。被告二为上海铭光多媒体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光多媒体”)。一审诉讼机构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时间为2012年5月8日。
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系争房屋为公司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971号房屋,公司与有面子餐饮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铭光多媒体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2月21日合同届满后,有面子餐饮不愿迁出及交还租赁房屋并拒付房屋租赁逾期的使用费,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有面子餐饮及时迁出并交还租赁房屋,另需承担房屋租赁逾期的使用费(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按照人民币6.4元/平方米/日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2.5元由被告有面子餐饮负担,被告二铭光多媒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有面子餐饮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二审法院驳回有面子餐饮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为二审终审。
败诉方有面子餐饮、铭光多媒体未履行判决书内容,公司已于2013年1月31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有面子餐饮及铭光多媒体履行判决书之内容。
二、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本公司。被告一为上海艳阳天旅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阳天旅馆”)。被告二为铭光多媒体。一审诉讼机构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时间为2012年5月8日。
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系争房屋为公司位于本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431弄21号房屋,公司与艳阳天旅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铭光多媒体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2月21日合同届满后,艳阳天旅馆不愿迁出及交还租赁房屋并拒付房屋租赁逾期的使用费,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艳阳天旅馆及时迁出并交还租赁房屋,另需承担房屋租赁逾期的使用费(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按照人民币6.28元/平方米/日标准计算)。若被告艳阳天旅馆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公司可与被告铭光多媒体协议,以东风牌型号为LZ6460Q8GS车牌为沪E41905的小型普通客车,和海马牌型号为HMC6432车牌为沪D92300的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两辆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出债权部分价款归被告铭光多媒体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艳阳天旅馆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3元由被告艳阳天旅馆负担,被告铭光多媒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艳阳天旅馆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二审法院驳回艳阳天旅馆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为二审终审。
败诉方艳阳天旅馆、铭光多媒体未履行判决书内容,公司已于2013年1月31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艳阳天旅馆及铭光多媒体履行判决书之内容。
三、案件三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本公司。被告一为上海威泉反光材料厂(以下简称“威泉反光”)。被告二为姜明娴,户籍地址上海市舟山路335号,联系地址上海市平凉路583号。被告三为孔小琦,户籍地址上海市贵阳路152号,联系地址上海市平凉路583号。一审诉讼机构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时间为2012年12月18日。
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系争房屋为公司位于本市杨浦区平凉路583号房屋,公司与威泉反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威泉反光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将部分房屋转租予姜明娴;2012年8月15日公司与威泉反光合同届满后,威泉反光又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将部分房屋转租予孔小琦。威泉反光的两次转租行为均违反了合同的相关约定。之后经原告多次沟通交涉,威泉反光仍不愿迁出及交还租赁房屋并拒付房屋租赁逾期的使用费,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威泉反光及时迁出并交还租赁房屋,另需承担房屋租赁逾期的使用费(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人民币3220元的标准计算),其中被告一威泉反光已向法院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07,941.60元先行折抵上述费用。判令被告二姜明娴与被告三孔小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搬离系争房屋。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43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2,425元,由被告一威泉反光负担人民币7,718元。
本案未过上诉期,对方当事人仍有可能上诉,导致本案进入二审程序而未审结,公司将持续披露本案进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三件案件均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3份、民事上诉状2份
(二)房屋租赁合同3份
(三)民事判决书5份
(四)执行申请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