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2011年公司债券
利息所得税事宜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3-009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2011年公司债券
利息所得税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2年3月1日发行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已于2013年3月1日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详见发行人于2013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1庞大02”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发行人代扣代缴。具体如下:
(1) 请截止2013年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庞大02”的QFII债券持有人,最晚于2013年3月15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11庞大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附件一)并签章后传真至发行人,传真号码为010-53010228,原件邮寄至发行人财务部,邮寄地址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中冀斯巴鲁大厦C座304 室,邮政编码为100176。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3月15日(含当日)将应纳税款项划至发行人银行账户(详见附件二),用途填写“11庞大02纳税款”。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3年3月15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联系人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发行人联系人处。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5)发行人联系方式:
发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作宏
联系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中冀斯巴鲁大厦C座304室
联系电话:010-59767008
邮政编码:100176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日
附件一:
“11庞大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二:
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账户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滦县支行
收款账号:5070700104000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