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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数新基金
    未收短期赎回费
    2013-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丁宁

      

      为了抑制短期交易摊薄长期投资人的既有收益,避免频繁申赎干扰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2010年《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中,对短期赎回费采取“选择性”收取的安排。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数据统计显示,自《规定》实施至今,共计成立新基金达到665只,然而在产品招募说明书中明确收取短期赎回费的基金数量并不多。

      其中,有9只基金规定对持续持有期不足7日的投资人收取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1只基金对持续持有期不足20日的投资人收取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3只基金对持续持有期不足20日的投资人收取赎回金额0.9%到1%的赎回费;还有24只基金对持续持有期不足30日的投资人收取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由于产品特点不同,在此番征求意见稿中,强制收取短期赎回费的基金范围缩小至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在上述新基金中,股混基金合计362只,明确公告收取短期赎回费的产品仅有5只,占比1.38%。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成立之时多数新基金未决定收取短期赎回费,但为了抑制过度短期投资,部分基金在后续运营过程中则公告向短期投资“收费”,多为债券型基金。

      例如,易方达基金公司去年10月发布公告称,自11月30日起,对旗下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基金的赎回费率进行调整,对30天以内赎回的投资者将征收0.75%的高额赎回费,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30天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而此前该基金并没有赎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