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保荐机构的责任
⊙李允峰
万福生科(300268 )上周五公布了更详细的公司自查结果:原来公司自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都存在虚假记载,四年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据此,万福生科可能存在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数据调整后出现连续3年亏损或净资产为负等情形而使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事情就是这样的吊诡,万福生科这个带有福气的股票名称不仅上市之后没有给投资者带来什么利益,恰恰相反,公司涉嫌欺诈上市,上市之后财务数据继续舞弊,以至一步就滑到了面临暂停上市的险境中。不过,若真这样退市,万福生科还是大赚特赚了一番,至少当初募集的3.9亿多资金白白成了公司资产,而投资者的损失却无处追讨,只有自认倒霉了。如果不退市,未来公司高管们的限售股无论是因为公司重组还是因为业绩好转,也都可以卖个好价钱,毕竟公司限售股成本非常低廉。如此算来,在A股市场造假上市所获得的利益与违法成本相比较几乎不值一提,违法成本如此之低,几乎可以说是太合算了。这或许也是众多公司粉饰财务数据抢着来上市且屡禁不绝的原因吧?
公司涉嫌欺诈上市,保荐人以及保荐人背后的保荐机构责任当然不可推脱,保荐人和保荐机构理该被重罚。不能不说,以往的轻罚在事实上纵容了保荐代表人,只有把处罚力度加大到与保荐费用相同的数量级别,处罚才有效果。问题是,在沪深股市,当处罚金额过大时,作为个人的保荐人又往往无法承担,这就需要管理层尽快落实同时处罚保荐机构,以确保“双处罚”的机制,以确保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笔者为此提议,在取消保荐人资格上,该侧重于对保荐人的处罚,在落实罚金上,侧重于保荐机构。
很显然,严惩新股涉嫌造假上市的事件,如果罚金显著小于保荐费用,就很难收到以罚金约束保荐机构提高保荐质量的效果。由此观之,管理层需要通过提高发行审核的强度来促使保荐制度发挥出最优效用,这也意味着IPO审核速度还将放缓,大量等待上市的公司继续强化了IPO的稀缺性资源,这反过来又会提升排队等待上市的公司的财务造假动力。如果是这样,那么,对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事后监管可能造成的弊端就很显著了,如果能在发行环节提升审核机构审核的力度和深度,对于提高新股质量同样能奏效。但对保荐当事人的惩罚直接上缴国库,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监管机构为加强自身利益而出现的“重罚”的现象。但由于处罚力度不与监管机构的绩效挂钩,也会造成监管机构在监管市场时激励不足,导致降低监管效率,其实施的相关惩罚措施不足以起到理想的震慑效果。因此,笔者以为,设法提供多方面的激励方式,或许不失为提高监管机构监管效率的方案。
毫无疑问,A股退市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保荐人肆无忌惮作假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绿大地案件提供了一个最新的明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在证券市场上有新生有衰亡,是太正常的事,也是市场的活力所在,而市场退出机制不力,会造成保荐代表人在保荐过程中忽视持续督导的重要性,长此以往,保荐工作的实质也很可能沦为“为投机而上市”,进而根本背离保荐制度建立的初衷——优选上市公司和尽职辅导上市。
国际老牌证券市场的经历早就证明,无论是尽快让严格的退市制度发挥震慑威力,还是进一步完善投资者的民事诉讼制度,都可以有效提高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责任意识。为达到这个目的,笔者设想,管理层可否考虑大胆借鉴海外市场的终身保荐人制度,适度延长保荐人和保荐机构的督导期?
(作者系山东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