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677 证券简称:浙江美大 编号:2013-010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和进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和进行委托贷款业务。2013年2月28日,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和决议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尚需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现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补充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公司拟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下称“中国建设银行海宁支行”)向海宁连杭现代服务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2000万元,拟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下称“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向海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
上述委托贷款均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海宁连杭现代服务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2年9月
2、注册资本:2.5亿元
3、住所: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启潮路6号
4、法定代表人:许明刚
5、经营范围:现代物流和专业市场投资、文化旅游开发和科技产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6、股权结构:股东为海宁连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经营情况:2012年末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4.5亿元,负债总额2亿元,净资产2.5亿元,资产负债率44.45%。
(二)海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7年12月25日
2、注册资本:7.8亿元
3、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85号
4、法定代表人:杨水康
5、经营范围:主要承担交通类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码头及港口设施经营,道路沿线广告业务经营。
6、股权结构:股东为海宁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经营情况:集团公司2011年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7.85亿元,负债总额11.38亿元,净资产26.48亿元,资产负债率30.07%;2011年度营业收入843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38万元。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一)海宁连杭现代服务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1、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1.2亿元
2、委托贷款用途:用于高新区退二进三企业补偿
3、担保措施:由海宁连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海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2、委托贷款用途:用于补充交通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3、担保措施:由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委托贷款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海宁连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住所:海宁市长安镇青年路49号
2、法定代表人:许明刚
3、注册资本:21.75亿元
4、经营范围:为连杭经济区国有资产投资开发、基础设施建设。
截止2012年底,该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39.77亿元,净资产38.37亿元,资产负债率3.52%,具备该项担保履约能力。
(二)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1、住所:海宁市尖山围垦区
2、法定代表人:张月明
3、注册资本:3.66亿元
4、经营范围:海宁市尖山段围涂造地以及围涂区垦种与开发;投资开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截止2011年底,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25.09亿元,净资产16.59亿元,资产负债率33.87%,具备该项担保履约能力。
五、风险控制
公司在选定借款人时积极与银行合作,选择经营状况良好、发展前景稳定、还款有保障、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银行优质客户,同时采取第三方担保的措施,最大可能地确保委托贷款资金安全。
公司将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公司将及时采取催收贷款等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如提供上述两笔委托贷款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发放委托贷款2.00亿元,占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的60.96%。除本次两笔委托贷款,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七、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公司不存在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八、其他
1、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存在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2、公司承诺在此项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3、上述委托贷款项目尚未签订相关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委托贷款期限、委托贷款利率、利息支付、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日期等信息。
特此公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