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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资管时代 金融综合监管已成必然趋势
  • 呼吁建统一规范信托登记制度
  • 目前人民币1%日间波幅适度
  • 金融系统潜在风险阻碍大部制改革
  • 建议银行卡清算市场对内开放
  • 代表委员热议“金融大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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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版:两会特别报道
    大资管时代 金融综合监管已成必然趋势
    呼吁建统一规范信托登记制度
    目前人民币1%日间波幅适度
    金融系统潜在风险阻碍大部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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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资管时代 金融综合监管已成必然趋势
    2013-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步伐的加快,金融机构已步入“大资产管理”时代,各竞争主体纷纷扩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业经营格局取代了原有的“银证保”界限分明的格局。

      在机遇被放大的同时,风险亦紧随而至。2012年岁末,有知名商业银行上演了一场理财产品纠纷。这意味着围绕资金的争夺战,已经从周边的信托、券商、保险,蔓延至金融主动脉的商业银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人们关注的焦点集中到金融系统是否能搭上“大部制改革”的头班车。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在大资管时代,金融综合监管已成为顺应形势变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报两会报道组 ○编辑 龚维松

      专家呼吁统一“游戏规则”

      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在两会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大资管和开放大格局的情况下,我们要特别的注意完善风险防控体制,加强和完善兼容监管”。

      从历史教训来看,如价值6000多亿美元的雷曼兄弟金融公司,盲目混业经营,仅因为300亿美元的周转资金,顷刻间被摧毁。

      因此,原则上,中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相关法律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在现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制度下,各路机构分别根据所从事业务获得牌照。

      一位保险业人士直言,“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交叉性金融产品,但这些金融产品分别归属不同部门监管,在产品审批、发行起点、产品份额、产品推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标准各异,不仅会使一些调控手段失效,也难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分业监管体制下,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归不同的监管部门管,监管标准也不一致。”一位信托业人士举例说,即使在同一个监管部门内部,如银监会针对银行、信托出台的类似业务的法规和监管政策也往往出现一定差异。

      为此,不少国内资产管理业专家呼吁,希望大资产管理行业能够建立统一的“游戏规则”,实行统一的监管原则。

      目前,包括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金融机构已具备综合化经营资格和能力。显然,金融发展改革已到关键时期。

      面对不断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权威人士认为,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综合金融监管体系。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通过立法明确综合监管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责和权限,从体制和技术层面上,改革完善现有监管体制,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综合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尚需法律的跟进。全国人大代表、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建议,拟定立法时间表,利用3至5年的时间完成金融综合经营立法。

      

      监管需自上而下顶层设计

      按照试点先行,再全面铺开的一般原则,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是否也可以采用地方试点先行的方式呢?

      央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建议,实行区域金融稳定地方政府负责制。目前,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方面,只有监测分析报告和提供参谋服务。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处置涉及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等多个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强化协调合作。

      从近年区域性金融风险处置经验看,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在第一时间加强组织领导,很难控制金融风险蔓延。

      有专家建议,地方在实施金融综合改革一揽子方案时,设立地方性的超级金融管理局,把“银证保”纳入统一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表示,“地方试点是试不起来的,上面不动,下面动不起来”。

      唐双宁则建议成立“国家金融设计委员会”。他说, 国家金融设计委员会可以专注于我国金融业改革的顶层设计,综合各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成果,提出我国金融业整体改革方案建议,设计改革路径和实施机制。

      “这是一个能够同时跟踪和了解所有金融行业,具有高度综合性、专业性、独立性、包容性,具有较高层级的权威性的决策参谋机构。”他说。

      一位金融专家还建议,应尽快制定一部系统和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性持股、子公司予以法律界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主体资格、治理结构、经营机制、信息披露、市场准入与退出、母子公司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及监管责任予以明确。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

      可以预期,“十二五”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改革同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的全部领域,不再是在某一个金融部门“单兵独进”,具有更强和更高层面的综合性,需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

      业内专家认为,一个健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如果没有与之对应的综合监管体系,是不可想像的。顺应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进行顶层设计,也应该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