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俊岭 ○编辑 张亦文
针对当前“政出多门”的资产管理行业纷纷从事类信托业务这一现象,两会期间,王志雄、董文标等27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关于修改〈信托法〉的提案》,呼吁建立统一规范信托登记制度。
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此举创新了我国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促进了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营业性信托活动的规范和发展。不过,在资产规模跃至7.47万亿元,并跻身第二大金融行业后,颁布已十年有余的《信托法》已显滞后。
参与该提案的政协委员认为,在过去十年中,虽然也出台了相应的信托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及公益信托的多样化需求。
对此,《关于修改〈信托法〉的提案》指出,现行《信托法》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信托业长远发展的客观需要,除部分细节性条款需要修订外,更重要的是还有以下三个至关重要的制度性问题亟须解决。
一是信托登记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信托登记制度,但在信托实践中,涉及信托登记的领域越来越多。现行财产登记机构一般以没有相关规定为由,导致许多需要登记才能设立信托的财产和财产权被排除在信托活动之外,严重抑制了信托功能的发挥和信托活动的开展。
二是公益信托制度。公益信托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但是由于《信托法》对相关制度规定过于粗略,比如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缺乏明确的规定等。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行困难重重,严重抑制了信托制度对于公益事业发展本来应该具有的促进功能。
三是信托业制度。现行《信托法》没有对信托业做出具体规定,仅在第四条中授权国务院制度具体管理办法,但是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信托业的管理办法。
“《信托法》对于信托业规定的长期缺位,一方面导致资产管理行业‘政出多门’,目前各金融部门均在从事信托或者类似信托的资产管理业务,但在市场准入、监管规则等方面,极其不统一;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目前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乱象丛生’,与信托业立法内容的欠缺,有着直接关系。”对于《信托法》修改的必要性,政协委员们认为,当前有必要尽快完善信托业法律制度,并建议全国人大启动《信托法》修改的程序。